作者:加勒特·凱拉加| 2022 年 3 月 28 日

2022年,我們似乎達到了壓力的頂峰。 監管機構, 投資者客戶、同行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在推動公司走上永續發展的道路。曾經被認為是例外的事情——例如承諾達到 淨零碳排放 或使用100%可再生電力——這些已迅速成為許多公司跟上同行步伐的必要條件。回顧過去幾年永續發展領域的發展,不難看出ESG(環境、社會和治理)的突然興起造成了一些混亂。
隨著企業不斷完善其ESG策略並致力於面向公眾的各項舉措,了解不同幹預措施如何影響其企業碳核算變得至關重要。如何利用碳抵消?企業如何核算再生能源?可以開展哪些脫碳計畫?最終,在ESG策略中,哪些措施應優先考慮?企業需要能夠回答這些問題,並有效地向利害關係人傳達其策略。在本篇部落格中,我們將闡述再生電力在企業永續發展中的作用。
再生電力如何納入企業碳排放會計?
再生電力通常是製定企業 ESG 策略時首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且全球向清潔能源的轉型正在逐年加速。 彭博社報導 2021年全球再生能源投資成長6.5%,創下366億美元的新紀錄。對企業而言,轉向再生電力可以只是脫碳策略的一部分,也可以設定圍繞再生電力消費的具體目標,例如透過以下方式設定的目標: RE100企業在規劃採用再生能源電力時,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首先,企業需要了解如何將再生電力計入其碳足跡。為此,與所有碳核算問題一樣,企業需要參考… 溫室氣體 (GHG) 協議尤其是在這裡—— 範圍 2 指南範圍 2 涵蓋購買電力和其他購買能源所產生的間接排放-基本上是指發電機在發電過程中產生的排放。 不會 由進行碳排放清單編制的公司營運。對大多數公司而言,這主要指的是來自電網的電力。
基於位置的會計:在範圍 2 內,一種選擇是使用基於位置的排放因子來核算電力排放,即報告實體使用基於當地電網結構的排放因子來確定其排放量。這種方法不允許使用諸如可再生能源證書 (REC) 之類的合約工具來改變發電屬性並降低排放。
市場化會計: 然而,另一種選擇——基於市場的會計方法——允許將消費者在能源生產方面的選擇和合約條款反映在排放因子中。換句話說,與供應商簽訂的持續性可再生能源發電合同,或一次性購買可再生能源證書(REC)的行為,都可以納入基於市場的核算方法中。 考慮將再生電力納入其 ESG 策略的公司應採用基於市場的碳核算方法進行範圍 2 的核算。

企業可以選擇哪些再生電力方案?
方案一:再生能源證書 (REC) 是企業開始使用再生電力的常見切入點。 REC 代表發電機生產的經認證的電力單位。 REC 必須代表特定實體註銷,一旦註銷,電力就不能再用於其他用途。 REC 通常由Green-e® Energy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隨著更多 REC 被註銷,剩餘電網的組成(稱為「剩餘組合」)會變得更加不環保,從而進一步激勵企業採用再生電力。企業可以大量購買 REC,並每年用以將其全部電力消耗轉換為再生能源。同樣,企業可以與電力公司合作,選擇簽訂低碳能源合同,這些合約通常透過向購買者提供 REC 來實現。然而,一些批評人士認為,透過 REC 購買再生電力會阻礙企業增加電網中再生電力總量的影響力。此外,企業通常也會尋求其他途徑,以避免再生電力供應的年度支出和價格不確定性。
方案二:企業自建發電是另一種選擇,尤其適合擁有房產和/或設施的企業。屋頂太陽能發電就是一個常見的例子。企業也可以透過與房東合作,在租賃或租用的空間內進行自建發電。這種策略最常用於企業擁有長期租賃權且計劃在可預見的未來繼續留在特定地點的設施或房產。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當企業直接使用其係統產生的電力,或自行註銷其係統產生的再生能源證書(REC)時,才能獲得自建發電的再生能源積分。如果將REC出售,則企業無法獲得其自建發電的可再生能源積分。
方案三:許多沒有足夠資產投資自建再生能源設施的公司會選擇簽訂購電協議(PPA)。在低碳購電協議中,公司會付費給第三方,由其開發和維護再生能源電力系統,並將電力以實物或信用額度的形式出售給公司。如果公司獲得的是信用額度,而電力本身被其他方消耗或出售給電網,則此類協議稱為虛擬購電協議(VPPA)。通常,公司會根據自身的能源消耗量來確定購電協議的規模,並且經常與其他有興趣的公司合作開發專案。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只要公司採用基於市場的範圍 2 核算方法,並代表公司註銷再生能源發電信用額度或直接消耗再生能源電力,就可以將再生電力計入公司的碳足跡。

資料來源:《溫室氣體會計系統範圍2指南》(連結見上文)
再生電力中的「額外性」—這是一個有效或適當的衡量標準嗎?
在碳抵消和專案開發領域,「額外性」是一個嚴格的限定詞,用於評估專案是否是由監管之外的干預措施促成的。要符合「額外性」的定義,必須確定如果沒有支持該項目的實體的干預,該項目就不會發生。在評估應採取何種再生電力策略時,企業往往會考慮「額外性」以及他們是否在支援一個新專案—例如透過購電協議(PPA)。但這個術語真的適用於再生電力領域嗎?
歸根結底,「額外性」一詞不應用於討論可再生電力。溫室氣體會計系統範圍2指南指出,「抵銷額外性標準並非基於市場的範圍2核算和分配的基本規則的根本要素,也與其基本規則不符。」額外性用於限定那些優於基準的項目。例如,在碳抵消計畫中,衡量的是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相對於未採取任何干預措施的理論基準的變化。而在再生電力專案中,衡量的是直接能源使用屬性,而非與基準的分離。此外,在再生電力領域,確定哪些內容真正「額外於」監管也是一項挑戰。更重要的是,專案開發中使用的額外性概念還包含其他方面,例如證明技術並非普遍適用,這些概念並不適用於再生電力。
儘管如此,如果人們認為企業在支持新型再生能源電力開發方面做得不夠,它們仍可能面臨批評。可以製定自願性計劃來解決這個問題,但目前,企業應避免使用「額外性」一詞,以免做出虛假聲明。正如《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2指南所述,「最大限度地提高自願性舉措在推動新型低碳發展方面的速度和效率,對於計畫實施者、監管機構和參與者而言,都是一個重要、複雜、動態且不斷發展的過程。」支持新型可再生能源資產的開發是一項持續的挑戰,隨著企業對可再生能源電力需求的增長,它們可以幫助這一挑戰的實現這一挑戰,它們可以加速這一挑戰,它們可以加速這一挑戰,它們可以加速這一挑戰的實現。
制定企業再生能源電力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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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加勒特·克拉加是ClimeCo可持續發展、政策和諮詢團隊的經理,常駐佛蒙特州伯靈頓。他的永續發展工作涵蓋溫室氣體會計、碳減排規劃、ESG策略制定和資訊揭露諮詢。他曾與許多行業的客戶合作,包括面向消費者和工業領域的客戶。加勒特擁有佛蒙特大學機械工程理學士學位。